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

中文名称:北京市社会学学会

英文名称:Beijing Sociological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BSA

第二条  北京市社会学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是由北京地区从事社会学专业工作以及其他对社会学有志趣的人士组成的专业性、群众性学术团体。本学会是由北京大学社会学系、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北京市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等单位和社会学工作者联合发起,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首都各界所有从事社会学专业工作以及其他对社会学有志趣的团体和个人,通过开展社会学学术讨论、社会调查、社会政策咨询服务、社会公共事业服务等专业活动,进一步提升社会学专业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继续普及社会学知识,扩大社会学学科的专业影响力,为首都和国家研究和解决(有关的)社会问题,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小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服务。

本学会在开展各项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学术立场和社会学专业规范,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祖国统一、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会管理层会议,听取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活动的意见。(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国内外社会学学术交流与合作,举办学术研讨会和报告会;

(二) 加强与有关学科和业务部门的联系,加强与中国社会学学会和各兄弟学会的交流,提出和协调研究课题,推动和支持社会学研究工作的开展;

(三) 搜集、整理和编译中外社会学研究资料,向出版部门推荐有关著作;

(四) 充分发挥学会的智力优势,继续努力推动社会学知识的普及工作

(五) 积极开展有关首都发展战略、改革开放、环境保护、城市建设与城市文明等方面的社会学与社会问题的研究,向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报告和建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学会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并设荣誉会员席位。本学会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团体会员资格

1、高等院校、社科院系统、党校系统等事业单位中从事社会学教学、研究的院、系、所或研究中心等各类社会学学术单位、专业组织;

2、从事社会工作、社会调查或其他社会学事务工作的社会团体和组织;

3、社会政策研究机构和组织;

4、其他社会学专业组织或团体。

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合法单位或实体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学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资格

1、从事社会学教学与科研的人员;

2、政府研究机构或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

3、大专院校或科研机构中学习的大学专科以上社会学专业学生;

4、对社会学和社会工作有志趣的人员。

凡具备以上资格、特点、条件的个人,承认并遵守本学会章程,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学会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单位中的社会学专业人士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加入本会,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学会个人会员;

(三)学生会员

1、本学会吸收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中大专以上社会学专业学生为学生会员;

2、学生会员属于个人会员中的一个类别;

3、学生会员享有相应的个人会员权利,履行个人会员义务。

(四)会员管理

1、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学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2、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遵守《北京市社会学学会会员条例》;

3、人事关系或行政关系隶属于某个团体会员单位的个人会员,在会员管理和组织方式上由团体会员单位根据《北京市社会学学会会员条例》予以管理和组织;

4、非团体会员单位中的个人会员,由本学会秘书处根据《北京市社会学学会会员条例》予以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荣誉会员席位

本学会设名誉会长和名誉理事等荣誉会员席位。荣誉席位会员应由对我学会有重大贡献、对社会学学科发展有重要影响、德高望重、学术造诣较高者荣任。

名誉会长和名誉理事由理事会推举,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通过。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学会会员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会员享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 会员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 会员对本学会的工作具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自觉遵守社会学专业规范和学术规范;

(四)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自动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终止会员资格。会员1年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部分由团体会员单位根据本学会常务理事会分配的名额民主推选产生;部分由本学会常务理事会按照组织程序组织团体会员单位之外的个人会员进行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学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学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 理事会的产生

1、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本学会部分理事候选人由团体会员单位根据本 学会常务理事会分配的名额民主推选;部分由本学会常务理事会按照组织程序在个人会员中组织民主推选,确定相应理事候选人;

2、理事候选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3、理事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获得半数以上代表投票通过者,即当选为本学会理事。

(二)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部分职责(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为社会团体法人,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由本学会选举产生的秘书长出任,并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本学会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长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长、监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向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监督本学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监督本学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学会成员违反学会纪律,损害学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学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学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本学会工作正常开展,理事、常务理事应认真行使学会赋予的权利、履行其应有职责,如每次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相应理事、常务理事都须到会参加。无故缺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者,将依据《北京市社会学学会会员管理条例》对其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兼职工作人员和一般性(服务)工作支出由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管理。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4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