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发志愿服务的社会治理潜力
作者:张 翼 《光明日报》( 2020年12月17日 05版)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为“十四五”时期与未来中国15年的中长期发展设计了明确的时间表、制定了务实的路线图,开启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也进一步强化了志愿服务在社会发展与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明确提出要“健全志愿服务体系”“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关爱行动”,畅通志愿者参与社会治理渠道。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转型为志愿服务事业的蓬勃发展创造了无限生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志愿服务工作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志愿服务条例》等相继出台,在制度层面对志愿服务进行了顶层设计和整体布局,为志愿服务的专业化、法治化、常态化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在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后,人民对志愿服务提出了更高的常态化、个性化和升级化需要,这要求志愿服务从供给侧强化结构性改革,将居民需求与志愿服务供给密切结合,充分满足城乡居民随时代变化而产生的新需要。
应该看到,伴随中国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和城市社会的转型,社区人口开始从同质性向异质性转变、社区居民从成年型向老龄型转变。这就要求志愿服务尽快从治理体系建设阶段推进到治理结构协调阶段,并进而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形成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相一致的志愿服务格局,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进一步激发出志愿服务丰富的社会治理潜力。当前工作的一个重点,就是通过属地化管理的统筹与协调,将来自于“条”或“块”的各个群团组织的志愿服务、将来自于属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志愿服务、将社会组织自身建立的志愿服务等与社区治理相结合,努力推动志愿服务向基层向城乡社区下沉,满足城乡群众的个性化、类型化、差别化需要。
在新发展阶段,志愿服务需要更加强化治理的组织化、专业化、法治化特征。从组织建设上来说,我国已经建成从中央到地方的志愿服务体系,完成了结构配置与功能调适工作。接下来需要将自发性、群众性的志愿服务转变为组织化的志愿服务,通过数字治理平台精准对接不同居民——尤其是老年居民和低收入人群的需要。与此同时,还要以专业化提升志愿服务质量,形成志愿服务从注册数量提升阶段向高质量服务供给阶段的转型。
当然,现代志愿服务也应该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的法治化志愿服务,其既与慈善捐赠等公益活动相区别,也与社区职业化社工队伍不同,更与企业组织的公共关系型公益活动有区别。志愿服务是自我奉献、满足他人的无偿性、自愿性服务,是立足新时代、展现新作为,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精神为己任的志愿服务。法治化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必须厘清志愿服务与其他服务的关系,杜绝志愿服务过程中的违法现象,保障现代志愿服务的纯洁性。
在党的领导下,要完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就必须将志愿者作为新生力量纳入社会治理体系,使其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中等收入群体的持续扩大与共同富裕程度的不断提升,将为志愿服务的迅速发展奠定坚实社会基础。畅通志愿者参与社会治理渠道的过程,必将丰富社区居民自治的内涵,调动和激发社区群众的参与热情,将社区建设成为和谐宜居的快乐家园。
在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中,很多城市和农村社区创新了“党建+志愿服务”的工作模式,以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中心为依托,面向基层,贴近民生,服务群众,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充分发挥了志愿服务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作用,让人民切实感受到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只要我们继续积极开拓创新、努力奋进,就必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新征程中,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蓬勃向上的志愿服务发展之路。